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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从你我做起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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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结合近年来省内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典型案例,望都金融工作办公室提示:非法集资花样繁多,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

【典型案例一】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高息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本息、支付工资、宣传费用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均被肆意挥霍,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有关犯罪人员已被法院判决,接受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二】辽宁张某非法集资诈骗案。张某以虚假的公司、虚假的合同、虚假的土地证书、虚假的开发项目等一系列虚假工具,完成了他的骗局,用半年时间让1000多人入局......2006年4月,沈阳药科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工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伪造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沈阳国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通过发展下线,以开发“沈阳轮胎市场”的名义,采取付给高额市场开发费及利息的方式,在抚顺、本溪、沈阳等地面向社会进行集资。2006年8月至10月,张某又与新民市物资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兴建塑料交易中心,但由于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便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兴建“新民塑料交易中心”为名,用同样手段继续非法集资。2006年4月至10月,共向1300余人非法集资5255万元,返还仅750万元,4500万元集资款至案发时尚未返还。

 

【案例分析】

由此可见,非法集资一般都满足四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性”,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为蛊惑群众投入资金,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是高额收益做诱饵。为了骗取资金,不法分子会以“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稳赚不赔”“保本高回报”等反投资规律噱头进行宣传许诺,在集资初期通常会“以新还旧”方式按时足额兑现,以吸引更多的集资人。但不法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不具备偿还能力,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诈骗资金得手后就人去楼空,或因为经营不善、肆意挥霍致使资金链断裂。因此,一旦掉入非法集资陷阱,集资参与人最终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是“项目”包装藏猫腻。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编造虚假项目标的,骗取集资人信任。有的通过注册合法企业,却不以提供真实内容的产品(服务)为目的,而是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创新创业等幌子编造项目非法吸收资金;有的假冒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或理财产品非法集资;有的假冒或假借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伪造单据非法吸收资金。近年来,非法集资“上网跨域”特点突出,特别是在我市一些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以房养老”等旗号,面向老年人、农村居民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有恃无恐。

三是虚假宣传造声势。为了迅速做大声势,不法分子一般会卖力宣传,举办各种造势活动。如通过邀请名人站台、开产品推介会、举办现场观摩或体验活动、组织集体旅游或实地考察、赠送礼品等方式无固定对象的广泛招揽群众,或展示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电影明星的合影,或移花接木式的展示大量“政府批文”“国家战略文件”“技术认证”等材料来证明他的项目合法性,或营造投资项目“限时限量”“内部名额”等噱头,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