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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岭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高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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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镇党政办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在政务公开专区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镇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反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镇党政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镇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九条 我镇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镇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实际工作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利民举措,答复时限压缩30%,在14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镇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高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