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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制保障 ——保定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30    来源:总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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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条例》颁布解读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据介绍,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这部《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在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将为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确保监管责任落地
由于大气污染成因复杂,污染因素多,必须是所有监管部门齐抓共管才能达到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的要求。据此,《条例》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事项,在《条例》第六条中,将每个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采用清单方式列明,并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应监管事项确定各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的缺位和失位。
坚持问题导向 细化防治措施
针对煤烟型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从调整能源结构入手,划定市、县建成区的禁燃区,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建成区城中村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拆除特定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推广洁净煤和清洁燃烧炉具等措施减少烟尘排放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
针对PM10经常成为我市首要污染物的现象,在建设工程方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控制扬尘实施规范并负责监督;在道路扬尘治理方面,重点规范城市主要道路推行机械化低尘清扫作业,道路隔离带绿化,运输物料应当采取密闭等措施,改善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条例》二十八至三十四条);在治理石材开采加工扬尘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两方面进行规范,即石材加工场所地点和引入排污许可制度规范加工生产活动。
针对臭氧时常超标现象,要求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治理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对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点源治理,如油(气)回收、恶臭气体、餐饮油烟等方面进行规范。
构建立体监管体系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和市、县、乡、村、企业五级管理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建立社会的监督体系。《条例》第十条规定,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授权市政府制定举报有奖制度,单位和个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引用信用评价制度,管理排污企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和完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政策解读: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