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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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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2〕78 号
当事人: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347584578C
法定代表人:黄志学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野场村南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鸵鸟养殖、销售;鸵鸟屠宰;牛、羊肉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鸵鸟肉);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鸵鸟肉包装上印有“高铁、高钙、高锌”,营养标签上没有标注具体含量。2022年1月5日,经姚建立副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与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外包装袋,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生产的产品全部由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销售。经查,印有“高铁、高钙、高锌”的“聚鸵源”鸵鸟肉只生产了一个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生产了80袋(每袋净含量:200克),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检验及备样用了10袋,实际交付70袋,至我局查处时共销售了52袋,成本价是每袋27.5元,销售价是每袋30元,货值2055元,获取违法所得1560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东光县通泽塑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000个印有“高铁、高钙、高锌”的包装袋,使用了80个,剩余2920个。2022年1月12日我局对剩余的鸵鸟肉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2022年2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产品合格,钙的含量是43.5mg/kg,铁的含量是30.7 mg/kg,锌的含量是44.7 mg/kg,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5日对该批次鸵鸟肉实施了召回,联系包装袋印刷企业重新设计版面,并将印有“高铁、高钙、高锌”的包装袋销毁,由于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鸵鸟肉的包装方式是先真空包装,然后将真空包装的鸵鸟肉装在有标签的包装袋内,更换包装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将剩余的13袋鸵鸟肉更换了新的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鸵鸟肉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情况并获取违法所得156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黄志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证据六、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聚鸵源”商标的归属情况;
证据六、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召回情况;
证据七、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八、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鸵鸟肉产品整改过程及整改完包装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九、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厂家的情况;
证据十、沙建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证据十一、委托加工合同1份,证明保定盛鸵牧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鸵鸟肉的情况;
证据十二、安国市多味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记录表1份,证明
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情况;
证据十三、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员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检验机构情况;
证据十四、检验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检验情况;
证据十五、GB/T 235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卤肉制品》1份,抽样记录1份,证明抽检情况;
证据十六、检验报告1份,证明鸵鸟肉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十七、包装袋的销货票1份、剩余包装袋照片1份,证明包装袋的进货及使用情况;
证据十八、抽取的鸵鸟肉的封存照片1份,证明抽样的封存情况;
证据十九、销毁照片1份,证明包装袋的销毁情况;
证据二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证明国家标准对标签的规范情况;
2022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罚告[2022]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标签上注明“高铁、高钙、高锌”,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明确标示钙、铁、锌的具体含量值的行为不符合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整改,货值为2055元,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生产的鸵鸟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罚款7000元。
合计85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望都支行,地址:望都县富强东路,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601210120100520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