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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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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一樊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625日,我局接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H2023029628)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望都县一樊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SH2023029628,发现该批次姜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3522日望都县一樊超市从望都县欣柔蔬菜批发部购进了11.5千克姜,购进价为22元/千克,销售价为26元/千克,其中2.14千克用于检验及备样,销售给消费者9.36千克,货值金额299202376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716日未收到退回该批姜,也未收到涉及姜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该批姜,也未收到涉及姜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不罚﹝2023﹞第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超市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