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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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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旺来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817日,我局接到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13000FZW202300905)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望都县旺来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13000FZW202300905),发现该批次姜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3720当事人从望都县集贸市场一个叫王辉的流动小摊贩购进了5千克姜,购进价为13元/千克,销售价为15元/千克,其中2.55千克用于检验及备样,销售给消费者2.45千克,货值金额752023821日当事人就此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828日未收到退回该批姜,也未收到涉及该批姜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供货者身份证明,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涉及该批次姜的相关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不罚[2023]第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超市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