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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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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望都县逸锦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828日,我局接到上海维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检验结论为: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2.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7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3-2018”。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H2023051725),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芹菜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购进了16.25公斤芹菜,购进价为2.4元/公斤,销售价为2.98元/公斤,其中5.06公斤用于检验及备样,销售给消费者11.19公斤,货值金额48.42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蔬菜农残检测报告单,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就此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年9月5日未收到退回该批芹菜,也未收到涉及该批芹菜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望市监不罚[2023]第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超市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