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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二期项目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建设案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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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 都 县 住 建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望建)罚字〔2021〕第2

当事人: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铁斌

  址:望都县曹家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68135599X6

你单位在望都县曹家村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二期(1、粗格栅进水泵房2、综合工房、配电室3、污水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等4、污泥浓缩池、臭氧接触池5、组合生化池及膜设备工房)项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进行建设的行为。20213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即开工建设,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026.11平方米,总造价为2150.681122万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河北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

5、建筑面积测量说明;

6、施工平面图;

7、营业执照;

8、现场照片。

此外,还有望都县住建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决定对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贰拾柒万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整的罚款,对公司负责人高丽娟处贰万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整的罚款,责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对施工单位处以壹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王宇处以壹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开户行:保定银行望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2

 

 

 

注:本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