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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鑫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建设望都县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中心项目案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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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住建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建)罚字〔2021〕第叁号

当事人:保定鑫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霞

  址:保定市望都县职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CWQUQ7J

你单位在保定市望都县职中路建设的望都县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中心安检车间、外检大棚和业务大厅、1号展厅、2号展厅、环检车间案、机房、消防水池、门卫项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进行建设。202131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该项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望都县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该项目建筑面积为9843.94平方米,工程造价946.907047万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保定鑫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

5、建筑面积测量说明;

6、施工平面图;

7、资质证书;

8、图片证据。

此外,还有望都县住建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决定对保定鑫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单位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及双方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保定鑫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拾贰万叁仟零玖拾捌元整的罚款,对负责人王记伟处以壹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的罚款,责令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对施工单位保定京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负责人毛金生处壹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开户行:保定银行望都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13

 

 

 

注:本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