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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回民肉食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发布时间:2024-01-10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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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3〕88号
当事人:望都县回民肉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8K0H95K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菜市场北楼21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08日
经营范围:生鲜肉 熟食 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回民肉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散装熟牛肉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当日经刘光辉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回民肉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散装熟牛肉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望都县回民肉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熟牛肉仍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散装熟牛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查验散装熟牛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6、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熟牛肉的现场情况。
7、《影像资料光盘》证明现场情况。
    2023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望市监罚告〔2023〕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散装熟牛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二款之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建设银行望都支行,地址:富强东路14号,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