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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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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掌握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

第二条 行政执法局员必须按工作部署外出巡查,详细填写“日常检查记录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收集的证据,应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抽样取证凭证》交付当事人,并由专人登记保管,及时入库。

第三条 行政执法局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执法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办案,文明执法。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寻找任何借口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执法过程要全程记录。同时,执法行动尽量不影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结案等均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第五条 办案过程必须做到文书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必须记录清楚,定性准确;立案报告、送达手续、结案手续等均须使用文化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格式,按要求详细填写清楚,并统一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在检查和调查中认定的违法财物,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暂扣、扣押和查封,并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或扣押的违法财物一律按规定如数登记入库。按规定对扣押查封物品进行定期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退还收缴物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

第八条 凡拟给予处罚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提出立案理由和意见,待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九条 已批准立案的案件,应认真收集案情材料,包括:当事人书面材料、调查谈话笔记、旁证材料和与该案件有关材料。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法处罚的案件,不论处罚的幅度大小,经办人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呈报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处罚的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出具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部门),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给予罚没款处罚的案件,应按审定的罚没金额如数收缴上交国库,并开出正式罚没收据,罚没的现金应及时入账,罚没的物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需移送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表”,连同案件材料正本一并及时移交。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时,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公开证据、办案程序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填好《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详细,避免造成错案。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突发问题、重大问题和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决定或答复;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应及时办理,完成后要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每月做一次行政执法工作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省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加强与其他员之间的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