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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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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的处罚。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或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或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或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或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或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或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或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或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行为的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第一款第四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19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公路条例》(2006年第43号)第三十二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施以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监督检查或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涉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以及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范施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名路政人员。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应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在签订《委托鉴定书》(后进行鉴定,并由其制作《鉴定意见书》。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返还登记物品。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申请要求回避的,要填写《回避申请书》。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决定。作出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审理责任: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案件为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的还需制作《立案审批表》。 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可参照执行辽宁省交通厅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4.告知责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案件处理意见书》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路政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路政人员应制作《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案件调查完毕后,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罚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县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对已经生效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车辆超载的行为进行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暂扣证》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进行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暂扣证》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责任:告知被执行人行政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及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3.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听取被执行人陈述、申辩。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对道路运输及相关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情况如实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处置责任: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跟踪检查。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工作人员对申请行政裁决进行审查;
2.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3.审理调节: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4.裁决: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5.制作裁决书,将裁决结果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