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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3-20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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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

 

申请人:王某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望都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望公(高)行罚决字2022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称:2022913日,申请人与王某在望都县某歌厅门前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王某驾车故意将申请人撞伤。王某系喝醉酒后开车,故意将申请人撞伤后逃跑,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百元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望公(高)行罚决字〔2022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称:2022913日下午,申请人与王某因买单结账发生冲突,王某驾车撞伤王某某,被申请人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在撞击申请人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离开现场,王某行为有伤害的故意,但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申请人未进行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不能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20229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关于其被王某驾车故意撞伤并撞坏歌厅大门的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后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收集证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认定王某驾车撞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提出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望都县公安局望公(高)行罚决字〔2022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调解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暂不收监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王某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