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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0号)
发布时间:2023-08-0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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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0

 

申请人:张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330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网红零食”1250克,包装标注为烤脖,产品执行标准GB/T23586,该执行标准以酱卤生产工艺为主,该产品名称标注为烤脖存在误导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34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423日被申请人回复短信称“经现场检查,某食品经营部能出具进货票据及合法资质,该经营部属于销售单位,你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于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特此告知”。申请人认为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属于望都县管辖范围,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责令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4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412日通过手机号码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进行短信告知已受理,423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举报的是产品标签内容问题,该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为产品生产者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标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不具有处理权限,遂告知举报人可向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举报。同时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能出具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的复印件,以及该产品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合格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330日在拼多多平台某零食小店(经营者为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 “网红零食”,以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名称标注为烤脖存在误导行为、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寄投诉举报函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要求被申请人对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20234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202341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函,已经受理。被投诉单位是否同意调解,我局是否立案,调查核实后会对你告知”。被申请人核查查明,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网红零食”,生产商为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出具了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及第三方辽宁摩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签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2023423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向申请人预留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食品经营部能出具进货票据,及合法资质,该经营部属于销售单位,你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某网红零食”交易记录截图及照片、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告知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辽宁摩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告知申请人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作出“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主体合法;望都县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网红零食”由北镇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申请人举报的生产行为发生地不在被申请人管辖区域,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行政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责令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不属我县管辖,建议去生产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