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望都县司法局 >>  事后公开
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1号)
发布时间:2023-08-08    来源: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1

 

申请人:王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案件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28日在某店购买了“风味鸭血”一袋,该商品配料表中复合香辛料属手复合配料,应当展开标注而末展开标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71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322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317日收到,于20234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明显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3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

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33010:01分通过手机号码向申请人留的电话进行短信告知已受理。202343日被投诉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346日,通过申请人预留地址邮寄告知由请人不予立案。经核查,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当场提供由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检测的“五香风味鸭血”的产品及标签的检验报告,以及调配工序记录单。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中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中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2中明确表示配料类别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产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标示方式为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该企业提供的调配工序记录显示符合 GBT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4.1.3.2 的规定,标签标注无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答复人决定不予奖励。被申请人已将相关职责履行完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28日,申请人在某店购买了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鸭血”申请人以涉案商品配料表中复合香辛料未展开标注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于2023224日通过邮政函件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依法对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查处,依法奖励申请人。20233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202333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我们是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17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信。我局执法人员于317日,32211:07,用固定电话分别给你打电话,你都未接听,现告知你已经受理,正在调查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后认定,该鸭血中所添加的“香辛料”。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的复合配料,该企业标签标注无误。202346日,被申请人作出 《望都县市场监督局关于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于 20234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 《望都县市场监督局关于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购买“风味鸭血”交易小票、物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鸭血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申请人短信截图、邮寄签收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举报的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望都县行政区域,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具有管辖权,《望都县市场监督局关于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主体合法;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认定保定某食品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血中所添加的 “香辛料”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的复合配料、标签标注无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作出该《回复》超出法定期限,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衍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关手《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子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阿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应确认程序违法:鉴于该《回复》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如仅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会导致客观上更加延迟,不符合行政高效原则,目该程序瑕疵对申请人权利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宜撤销,本复议机关可通过行政复议意见建议程序责成被申请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望都县市场监督局关于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O二三年七月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