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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4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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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4

 

申请人:沈某某,性别:男,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高墙乡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514日在望都某超市购买了黑巧夹心饼干一盒、香酥猫耳朵一盒、大包装主食切片一袋、柠檬片一桶。申请人认为饼干、猫耳朵、切片属于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柠檬片属于代茶,不符合行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赔偿并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519日作出“被投诉人已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认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12.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界定黑巧饼干、猫耳朵为散装食品错误,应当属于预包装食品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被投诉人销售的柠檬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属于代茶;面包切片是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以独立包装方式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12.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投诉人销售的面包片不应以此种方法销售,属于不合法食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事实认定上调查不清,范围界定缺乏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并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35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保定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举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望都某超市销售的黑巧夹心饼干、香酥猫耳朵为散装食品,香酥猫耳朵的销售价格 29.60/kg,称重计价,夹心饼干的销售价格25.60/kg,称重计价。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黑巧夹心饼干、香酥猫耳朵属于散装食品;大包装主食切片--央厨的加工单位为河北某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办法》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该商品是中央厨房加工的成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柠檬片为初级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柠檬片经过切片、干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而且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也为柠檬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望都某超市能出具四种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合法资质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514日申请人在望都某超市处购买了黑巧夹心饼干一盒、香酥猫耳朵一盒、大包装主食切片一袋、柠檬片一桶,申请人认为饼干、猫耳朵属于预包装食品,切片属于不合法食品,柠檬片属于代茶,不符合行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通过保定12345政务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赔偿并查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望都某超市经营的黑巧夹心饼干、香酥猫耳朵为散装食品,大包装主食切片--央厨为按照标准将原料制作加工成的成品,柠檬片为初级农产品,望都某超市出具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合法资质、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于2023519日作出“被投诉人已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黑巧夹心饼干、香酥猫耳朵、大包装主食切片--央厨、柠檬片交易记录截图及照片,申请人投诉举报截图,被申请人答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望都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遵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河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河北谱尼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河北某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安国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徽正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保定12345政务服务平台回复截图、进货清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举报的望都某超市住所位于望都县行政区域,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具有管辖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主体合法;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望都某超市经营的黑巧夹心饼干、香酥猫耳朵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大包装主食切片--央厨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办法》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中央厨房加工的成品,柠檬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初级农产品,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事实认定上调查不清,范围界定缺乏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并查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投诉人已履行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