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望都县司法局 >>  事后公开
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6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司法局
【字体: 】    打印
 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6

 

申请人:谢某,性别:男,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绿源小区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某超市中环店购买了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发现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38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387日被申请人签收。202381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8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反映申请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某超市中环店”购买的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酱肉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审查,申请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某超市中环店”购买了由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酱肉丝”,该消费行为发生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38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申请人预留的联系地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729日,申请人在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某超市中环店购买了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酱肉丝”,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386日以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信》,投诉请求为“要求依法处理”。20238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信》。被申请人审查认为,申请人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于2023811日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于202381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投诉信、投诉信物流截图、支付凭证、购买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酱肉丝”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邮政EMS物流信息(单号1281285026737)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以其从石家庄某股份有限公司中环店购得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酱肉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请求,该请求未明确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解决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属于投诉行为,应认定为对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的请求成立,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