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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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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3第011号
当事人:望都县姝语鞋服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C8K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青地址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韩庄村696号
根据我机关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九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参考《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7.41平方米、并处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捌元伍角陆分16元/平方米)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繁荣28号),账号100535390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3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