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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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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3第015号
当事人:贾某芳,身份证号:13063119XXXXXX0863,住址:望都县黑堡乡宰庄村0XX号,电话:1509779XXXX
根据2023年6月25日巡查发现,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百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繁荣28号),账号100535390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