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不动产 登记 收费 |
登记收费: 住宅80元 非住宅550元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元/件 |
《财政部 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包括住宅类 非住宅类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 权利人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7825061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土地复垦费 |
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的标准 |
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
造成土地破坏的、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7721736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土地闲置费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7721736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耕地开垦费 |
10元-15元/㎡。 |
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7721736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电话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元/㎡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冀财税[2016]25号) |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人 |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7721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