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望建)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苗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47851111P
你单位在望都县复兴北街东侧原北关村建设的宏屹.上院项目,省工程质量巡查组于2021年5月9日检查发现5号楼二次结构工程涉嫌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构造柱。2022年1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该项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宏屹.上院项目5号楼部分二次结构工程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构造柱。5号楼建筑面积为9560平方米,二次结构建设部分造价381044.88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5号楼工程设计图纸;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审查合格书;
5、现场图片证据;
6、改正后图片证据;
此外,还有望都县住建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规定,决定对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金额为壹万贰仟壹佰玖拾叁元整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60121012010052077开户行:保定银行望都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4日
注:本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