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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辰阳百货经销部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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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390

 

当事人:望都县辰阳百货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D33RF8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

经营范围: 生活日用品、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鞋服、箱包、体育用品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920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一份。报告编号:SY202313160,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偏差-卷重短缺量不符合GB/T 20810-2018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日用纸制品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14.偏差-卷重短缺量;技术要求≥-13.5;检验结果:-48.2;单项判定:不合格。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920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8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113mm×120mm、生产日期为2023.8.1的“布婷”牌卫生纸进行抽样检验。202392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卫生纸已销售完毕。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上开设了店铺在网上销售,销售价每提5.6元至5.88元不等,销售了609提,货值金额3484.82元。当事人销售的卫生纸由保定市****加工有限公司代发,代发了609提,每提5.4元,计3288.6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及销售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该批卫生纸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证明抽检情况。

6.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厂家情况。

7.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销售数据协助调查情况。

8.协助调查函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情况

9.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询问情况。

2023年1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3]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的该型号“布婷”牌卫生纸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网上销售的卫生纸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定依据: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为罚证字第05200038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