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林权制度改革在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增收,决定启动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新一轮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林权制度改革,林下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林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案件随之出现一定程度的涌现,在某些地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难点问题。为了及时化解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自身经验,针对林木林地纠纷处理程序,处理依据审查及救济程序三个问题进行必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接到处理通知后不服的,3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林业部1996年10月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10号令)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遵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发生林木林地纠纷,争议各方可以基本上按照自主协商、第三方调解、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顺序进行处理。争议方如果存在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接到处理通知后30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依据。
林木林地纠纷处理依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门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在林业生产生活中,具有林权证的权利主体,依照林权证进行权利认定,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但由于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争议双方均不持有的林权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难点问题,需要对争议各方持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同的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一)争议方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凭证,保护承包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处置的权利。承包方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依法由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承包的农用地也必然包括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根据现有的法律文件精神,新一轮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各方均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争议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权利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争议方持有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协议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协议基本上比较随意,有些约定甚至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四至、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一些森林覆盖率比较高的地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发生源于林地被征收后,争议各方对征收补偿款的争夺。林地被征收后林权纠纷显示出来后,在没有林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争议方持协议主张林地征收补偿款归己方所有,此时,应当重点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是否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是争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指向哪些客体内容是否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经审查,认定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协议客体内容是否只有对林木所有权而没有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约定,是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对林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进行约定等情况,分别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争议方的法律救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木、林地权属的争议各方,一般均在收到处理决定后,按照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救济。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关系到林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妥善处理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利于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目前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主要依据1996年林业部出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但单一地依照已经出台近20年的部门规章,来处理现在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显得法律依据单一,很难具有法律说服力。需要借助民法典、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森林林木林地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综合争议各方的在案证据审查情况进行处理,才能有效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