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倒卖药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构成诈骗罪;明知系犯罪所得药品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深圳男子李某在网上发布"医保套现"小广告,寻找愿意提供医疗保障凭证的网友。双方约定:李某用网友的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将药品倒卖后返还部分现金给网友。
此后,李某多次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在深圳市多家医院、药店冒名购买药品,随后将药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倒卖给某药店店主王某。
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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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共骗取医保统筹基金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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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李某支付购药款16.9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王某刑事拘留。李某退回赃款2.2万元,王某退回赃款9.1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李某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倒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王某的行为:
明知药品系李某犯罪所得(通过骗保方式获取),仍多次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量刑情节:
二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1.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1.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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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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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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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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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主动策划并实施骗保行为,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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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知药品来源非法仍收购,主观故意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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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行为共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破坏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
3.社会危害性: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此类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应依法严惩。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2025年09月03日第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