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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望都城市天际线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0    来源:政府办管理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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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包括四章,十七条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加强望都天际线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天际线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 为展现望都城市风貌和建设水平,按照差异化管控原则实现分级管控,其中一级管控对象为九龙河、尧母陵、行政中心、高铁站、城市主要对外交通干道,二级管控对象为城市产业片区、城市主要节点和城市一般功能片区。
第四条 管控区域内的城市天际线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均须遵照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天际线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第五条 重点地区天际线规划应以主要河流、重要节点为单位进行编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一级及二级管控对象应在整体城市设计引导下开展天际线专项规划,其中一级管控对象形成天际线管控细则,二级管控对象形成天际线管控导则,结合建设项目需求,灵活开展局部岸线的天际线专项规划,以此支撑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天际线规划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天际线规划成果,应纳入县“一张图”规划管理系统及仿真实验室平台,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第九条 需对已审批的城市天际线规划进行调整的,城市天际线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调整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调整后的城市天际线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市天际线的规划编制及管理要点
第十条 视点管控
根据管控对象所在区位、大小及周边城市建设情况,选取至少 3 个平视的敏感视点进行天际线整体管控。敏感视点的选取宜体现均衡性,视线控制范围应能覆盖所有管控区域。敏感视点的选取应以重要开敞空间为主,周边有标志性建筑、重要桥梁、景观大道、城市环线等空间的,应在上述区域补充选取敏感视点。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论证和建筑方案报审时,需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管控区域,结合管控区域已控制的敏感视点,新增至少2 个视点进行天际线专项分析。
第十一条 景观廊道控制应强化开敞空间的开敞度和通透度,城市天际线管控区域内应至少控制一条宽度不少于 200 米的主要景观廊道,同时重要景观界面每 800 米应至少控制一条宽度不少于80 米的景观廊道。
第十二条 街坊尺度控制
城市建设应充分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通过相邻街坊及街坊内部的建筑高度设计,形成疏密有致、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景观。强化以 2—4 公顷的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组群高度变化,街坊内布局应遵循外低内高,角部低中部高、主要朝向低、次要朝向高的布局原则。
第十三条 建筑群体关系
城市天际线整体上宜在竖向上形成波峰线、次高线、普高线、波谷线 4 个建筑高度层次,其中,波峰线、次高线、普高线建筑的高度比宜为 3:2:1。
城市天际线应注重前景、中景、远景建筑群之间的叠合关系以及群体组合关系,形成层次清晰、远近分明的总体轮廓,前景、中景、远景的建筑高度应总体呈现递增趋势,并通过建筑风格、色彩或材质的变化,强化城市天际线的层次感。城市天际线应避免形成建筑视墙,54 米以上同一高度层次的建筑连续布局的,其连续栋数不得超过3 栋,54 米以下的不得超过 5 栋。
第十四条 建筑单体设计
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天际线。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应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开敞空间边界外围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 24 米;40—100 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 54 米;可采取塔板结合的方式增强建筑风貌的多样性,高度 36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通透率不宜小于65%。沿城市主要道路高层建筑,连续等高一般不超过3 栋,高差宜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1/5,并体现韵律感。
住宅建筑除历史遗留项目外,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单地块大于 6 公顷,宜增加对外通道划分街坊,新街坊应独立设置围墙、入口等,确保对外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同一街坊内禁止出现建筑高度高差悬殊、比例失态的“高低配”。
第十五条 建筑风貌
临近主要视点建筑色彩宜以明亮色、冷色、浅色为主要色调,应避免使用高明度色和高艳丽度色。公共建筑低层和多层建筑以石材为主;高层建筑底部宜采用石材材质,建筑中上部宜采用铝板、一体化板材等材质体现大气现代城市风貌。
住宅建筑立面应避免单调,竖向尺度较高的建筑,应加入水平划分,并重点对裙房顶端的檐口进行处理;对于横向尺度较长的建筑,应加入竖向划分,对界面横向尺度进行变化和划分,以20-25 米的模数,进行局部墙体凸凹、窗户、材质等细节变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天际线”是指由城市建筑群轮廓叠加构成的整体与天空的交界形态面。
(二)“敏感视点”是指公众可达性较好、人气较高、停留空间较大、观测视野较广的地点。
(三)“波峰线”是指天际线轮廓线凸起的最高处,一般由区域内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组成。
(四)“次高线”是指天际线轮廓线凸起的次高处,一般由区域内高层建筑组成。
(五)“普高线”是指天际线轮廓线中大多数建筑的建筑高度。(六)“波谷线”是指天际线轮廓线凹陷的最低处,一般由区域内低层或多层建筑组成。
(七)“同一高度层次”是指建筑高度差在25%以内
政策解读:
望都城市天际线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