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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发布时间:2021-12-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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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1〕117
 
当事人: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D559W9X
法定代表人:靳志勇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东后营村村北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料(固态、半固态、液态、调味油)食品技术研发及咨询;食用农产品的收购及销售;水产品的加工分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改正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辣椒碎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了该公司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制度,在我局对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4.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5.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任命书1份,证明靳志勇为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
6.美全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的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制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事实。
7.法定代表人靳志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罚告[2021]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于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的,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601210120100520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