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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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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罚〔2022119
当事人:罗文   性别:男  年龄:32岁  民族:汉             
住址:*********************************                   
身份证号码:******************
2022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2年6月17日前改正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经刘光辉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罗文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于2022年611日开始,在望都县望都镇辛街村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2022年6月17日被本局查处时当事人实际经营4天每天销售50元,取违法所得2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存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内容。
5、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6、个人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望市监罚告〔2022〕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和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200元;
两项合计1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601210120100520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