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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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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二)着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时,戴大檐帽(卷檐帽),佩戴扣式硬质肩章、胸牌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三)着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戴作训帽,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牌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通常系制式领带。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一不系领带。不系领带时,衬衣第一颗纽扣可以不扣。
(三)着外穿式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胸牌号、胸徽,不扎系领带;下穿制式单裤,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女性执法人员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因工作需要,可搭配裙装。
(四)按照规定缀钉、佩戴帽徽、肩章、肩花、领花、胸牌号、胸徽、肩章等标志。胸牌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肩处。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上级统一要求的除外)。
(五)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须扣好衣扣、袖扣,拉紧拉链(高度不得低于胸牌),不得歪戴制式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时,应着V字领或圆领,着常服时应着V字领,颜色为藏青或黑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且不得外露。着外穿式制式衬衣(长袖或短袖)时,不扎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深色执勤鞋,内着深色袜子;女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袜边不得外露。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七)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有袖手、背手、叉手、叉腰、翘脚、斜靠、倒卧、勾肩搭背等不雅动作。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外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十)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着制式服装吸烟、饮酒。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
(一)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时,男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戴防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帽子拿于左手或夹于左腋下;坐姿时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者放于左侧膝盖上。
(三)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城管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工作时间以外不得着制式服装。
(五)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以及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拘留、留置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六)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以外的人员。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县城管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同季节着装各部门要统一。
第八条  局成立专门执法纠察机构,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纠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纠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要求整改。
(三)违规者股室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整改。对再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理。
(四)违规者所在股室应当及时向纠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城管执法系统。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离休、退休、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在离开岗位前上交城管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试用期工作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