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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性质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对大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户外广告及其它设施需下达拆除决定的案件;
(三)复杂、疑难案件。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或事项。
第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的,经局长同意,由分管法制审核的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分管执法机构副局长、分管执法监督副局长、分管法制审核副局长、法制审核机构、执法监督业务科室、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参加。重大、疑难案件可请局法律顾问列席。
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会议议题,提议并报主持人同意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定期召开。由局法制审核机构牵头,会前收集议题,报局长同意后确定开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期间没有重大处罚案件议题的可停会,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主要对以下案件内容进行集体讨论: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它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执法单位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连同相关卷宗材料向执法监督业务科室、局法制机构汇报。
(二)局法制机构对执法单位上报的案件审查后,认为属于集体讨论范围的,通知执法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经局长同意后,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三)集体讨论会上,由办案单位主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携带全部案卷材料,就讨论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进行汇报,并提出办案单位初步意见,执法监督业务科室、法制机构、局领导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对集体讨论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议,依照会议决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局法制机构指定专人记录。
第十条 集体讨论制度做出的决定,办案单位及相关处室应当依照会议决定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所负责的案件相应讨论内容及结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