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望都县八方来财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BR7EH14G
住所(住址):保定市望都县富强东路73号
经查,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望都县八方来财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八方来财烤肉店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责令负责人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负责人改正事实。
6.食品从业人员高素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8.健康证明一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023年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望市监罚告[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的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能够深刻反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60121012010052077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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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