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望都县旗哥茶叶销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7GA4YE0A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高岭乡葛家村底商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于**
身份证号:13******12
注册日期:2022年01月10日
经营范围:茶叶制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3月23日,我局收到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工单编号:热线-20230323356452),娄先生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高岭乡葛家村底商7号望都县旗哥茶叶店的茉莉花茶花费368元,收到货时发现此商品为三无产品,我局对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购进预包装“茶叶”拆零销售,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3年3月24日,经刘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望都县旗哥茶叶销售店以每箱**元的价格从****茗茶商行采购“茶叶”1箱,每箱10斤,拆零销售,已销售1斤,销售价每斤**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茶叶”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茶叶”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茶叶的包装袋1个,证明当事人销售“茶叶”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5.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茶叶”的商品情况。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情况。
7.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厂家情况。
8.检验报告1份,证明“茶叶”合格情况。
9.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1份,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023年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望市监罚告〔202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茶叶”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销售“茶叶”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适用情形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