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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香驴坊快餐店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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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383

 

当事人:望都县香驴坊快餐店;

经营者:熊建坡,身份证号:132428********203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快餐 服务 预包装食品 零售;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12月21日;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富强东路税务局对面

2023年6月7日我局收到望都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单:“接群众举报,香驴坊饭店疑似未开启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直排小区内。经我办现场核实确实油烟较大,油烟净化设备未开启,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依法处罚”。当日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油烟净化设施6月3日因故障无法运行,导致油烟直排,当事人于6月3日订购一台新的净化设施,并于6于7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6月3日至6月6日期间未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店新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可以正常使用。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该店新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可以正常使用。

证据五、望都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店2023年6月6日晚上油烟净化设施未运行,油烟直排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份,证明油烟直排属超标排放。

证据七、望都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八、望都县人民政府关印发《望都县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我局具有餐饮油烟监管的职能。

2023年11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望市监罚告[2023]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望都县香驴坊快餐店油烟净化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付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对当事人处以低幅度范围内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1130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