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望都县康顺阁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08WYN912
住所(住址):望都县小西堤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康会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 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康顺阁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7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康顺阁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望都县康顺阁饭店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 《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后未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5 《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事实。
6 食品从业人员过期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7.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
8.健康证明一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已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9.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
2023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望市监罚告[2023]第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
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能够深刻反省,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额度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望都支行,地址:富强东路14号,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账号:1300166800805000057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