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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公示
附件:行政检查-模板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由 | 检查类型 | 检查结果 | 检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
望都县铭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投诉 | 望都县铭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经营状况正常,投诉人所购产品天芝堂牌灯盏花素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066,批号231007,规格18片,可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同时提供包装箱内产品合格证和同批次产品成品检验报告书,证明该产品经企业内检合格。被投诉单位负责明确表示,不接受投诉人诉求,同时提出要求,供货方资质涉及购进渠道,属于商业秘密,不能对外公布。 | 2024/1/4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康恩大药房 | 投诉 | 望都县康恩大药房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提供所售产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通过平台以17.5元的单价累计销售1盒的销售记录,并于此次调查前已将与说明书不一致宣传图片删除,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被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已通过平台办理退货,并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诉求。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 2024/1/30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宏屹大药房 | 投诉 | 望都县宏屹大药房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产品,企业负责人提供静灵口服液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单位以因断货为由不能向投诉人发货,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 2024/3/15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济安堂药房 | 投诉 | 望都县济安堂大药房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产品,企业负责人提供静灵口服液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单位以因断货为由不能向投诉人发货,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退一赔三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 2024/3/15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康惠大药房 | 举报 | 经现场检查,望都县康惠大药房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经营状况正常,在该单位经营区抽查被举报产品脂可清胶囊,可提供购进票据及电子版供货方资质。举报事实不成立 | 2024/3/18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望春湖药堂 | 投诉 | 经现场检查,望都县望春湖药堂已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经营状况正常,经现场抽查,该单位经营场所通心络等产品可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 | 2024/3/20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宏屹大药房 | 投诉 | 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该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单位愿意通过平台为投诉人办理退款退货。 | 2024/3/29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同康大药房 | 投诉 | 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该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单位愿意通过平台为投诉人办理退款退货。 | 2024/4/7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望都县晟航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投诉 | 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该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产品参茯胶囊可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未发现问题 | 2024/4/17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