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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昌泰酒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4〕36号
当事人:望都县昌泰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792689052T
住所:望都县昌平南路(隆昌大酒店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身份证件号码:132428*********215
2024年 11月18日,我局收到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抄告的函,望都县昌泰酒业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望都县昌平南路(隆昌大酒店南200米) 未在登记的住所发现该企业,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发现该企业未依法报送2022年度、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06年9月13日成立,自2019至今连续5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望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抄告的函一份。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一份。
3、执法人员从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未依法公示2022、2023年度年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4、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上调取并打印的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时记录的实地核查照片、影像资料各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在登记的住所未发现当事人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对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及《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企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清理条件,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 12月13日在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公告栏以公告的方式公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3 日通过“望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