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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恒通百货门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望都县恒通百货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631MA09MY7616;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南路(亚太比邻手机卖场对面);
经营者:崔小亮
2025年6月8日,我局收到举报,有一个库房在望都县新街村,有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并擅自修改食品的生产日期。经查,该库房是望都县恒通百货门市的库房,位于(望都县辛街村),发现修改日期的蛋糕34箱,执法人员将34件冀金丰糕点以及更改生产日期的工具H1手持喷码机进行了扣押。2025年6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调查认定的事实:望都县恒通百货门市2024年3月16日在石家庄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200件冀金丰糕点,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26日,保质期是六个月。后期由于保质期已经过半,当事人用H1手持喷码机擅自修改了40件冀金丰糕点的生产日期,用2025年2月26日改为2025年6月2日。2025年6月3日销售到易购商贸有限公司20件,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6件,剩余14件在6月7日由当事人已召回,一共销售6件,每件30元,共180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34件冀金丰糕点以及更改生产日期的工具H1手持喷码机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召回期限内未召回该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喷码枪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及修改生产日期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基本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5.购进冀金丰糕点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合法资质及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6.销售方的营业执照、销售方的进货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的160件未修改生产日期的产品。
7.修改生产日期前与修改生产日期后的对比照片1份,证明修改生产日期的事实。
8.召回公告2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召回公告反馈信息1份,证明产品已经销售完,产品无法召回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尚在保质期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以及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冀金丰糕点34件;
3、没收H1手持喷码机1台;
4、罚款20000元,共计201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