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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利客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的食品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不罚〔2025〕6号
当事人:望都县利客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EDJ0B2Y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贾村镇南贾村兴隆街35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超;经营范围:生活日用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水果、生鲜肉、办公用品、卷烟、雪茄烟、调味品、小家电、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针织品、纺织品、米面制品及食用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
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到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50516-JD-5-40),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土豆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2025年5月16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土豆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到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250516-JD-5-40),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土豆已经销售完毕。
经查,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从望都县欣柔蔬菜批发部采购土豆,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取了销货清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当事人共采购土豆23.9kg,采购价为3元/kg,销售价为3.98/kg,货值95.12元,其中3.141kg用于检验及备样。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5年6月27日未收到退回土豆,也未收到涉及土豆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及销售完毕的情况。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望都县利客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六、望都县利客超市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召回情况。
证据七、望都县利客超市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八、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河北晟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人员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情况。
证据九、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情况。
证据十、检验报告1份,证明土豆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十一、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025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不罚告[2025]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噻虫嗪”超出标准限量值的土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该批次土豆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2. 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罚没许可证号:罚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月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