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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路通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汽油案
发布时间:2025-08-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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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38
当事人:   望都路通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31MA0FPBY89C                                
经营场所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黄家村村南1千米(东二环路东侧)
法人代表    苌大山
2025年5月6日,我局收到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书》燃煤和成品油监管科于2025年4月10日,通过市级监督抽查,发现望都县望都路通加油站有限公司存在违规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开始立案调查。
该公司站长称该批92号车用高清汽油是2025年4月8日由该公司法人苌大山在内蒙经营的加油站购进,共计3.3吨。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并下达《询问通知书》通知该公司站长于2025年5月19日9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该公司站长始终以家中有事,回老家不在本地为由,未按时间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直到6月10日该公司站长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该站经销的92号乙醇汽油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该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后,该站于4月12日联系油罐车把剩余高清汽油全部抽走,送往该站法人代表在内蒙地区经营的加油站。以上情况,当事人只能提供2025年4月8日高清汽油入库单和2025年4月13日河南川西能源有限公司奈曼旗加油站收到高清汽油的收据,无法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因92号高清汽油卸车时油罐内还有在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把92号车用高清汽油和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混装并且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账目,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书》一份以及望都路通加油站有限公司92号车用汽油《检验报告》一份,证明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证据二:2025年4月8日高清汽油入库单一份,证明采购92号车用高清汽油。
证据三: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资格。
证据五: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其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责令改正一份,证明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证据八: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在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6日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九:河南川西能源有限公司奈曼旗加油站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2025年4月13日,河南河南川西能源有限公司奈曼旗加油站收到高清汽油。
证据十:微信聊天截图一张,证明4月8日92号乙醇汽油出厂报价情况。
证据十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92号车用高清汽油情况以及无法提供销售账目。
证据十二:照片一张,证明该站92号燃油加油机标识为车用乙醇汽油。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57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罚告(2025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自2006年2月1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之规定,构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依据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