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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凤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09-10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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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44

当事人:望都县文凤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08J2R3XU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康庄村093号

经营者沈文凤

身份证件号码:13**************40 

2025年5月16日,本局收到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工单编号:网络-20250516644116,投诉人反映:“本人2025年5月11日在文风超市花费17.8元购买了一些零食,回家后发现在该超市购买的散称馒头片和丹麦面包过期了。由此提出投诉,望贵司严于查处。明确诉求:确认违法事实,下架过期食品并依法赔偿”。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米多奇牌馍香小趣丁香焗烧烤味(烤香馍片)16袋,未发现丹麦面包食品,已实施行政扣押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6月17日,行政扣押强制措施到期后,当事人主动到本局销毁涉案食品。

经查,当事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北康庄村093号经营食品,经营面积20平方米。2025519日,当事人在散称食品销售区销售米多奇牌馍香小趣丁香焗烧烤味(烤香馍片)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遗失相关凭证,无法查证该批次食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该食品当事人销售价是6元/斤,至查获时剩余16袋,共计0.88斤,货值金额5.28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对于涉案食品过期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执法过程记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事实。

6.销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毁过期食品的情况。

7.保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1份,投诉人提供购买超过保质期的米多奇牌馍香小趣丁香焗烧烤味(烤香馍片)和丹麦红豆面包的照片、微信付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投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9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米多奇牌馍香小趣丁香焗烧烤味(烤香馍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这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主动销毁涉案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