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望市监处罚〔2025〕49 号
当事人:望都县小橡树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631MJ0877768B;
法定代表人:郄锋超;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凯旋城小区;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22日;
业务范围:3-6岁健康幼儿;
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望都县小橡树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环节进行检查,发现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进行警告处罚。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望都县小橡树幼儿园经营的食堂进行检查,食堂食品采购登记记录发现2025年10月10日采购的散里脊猪肉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10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10月10日从望都县仁荟超市以17.8元/斤的价格购进了散里脊3.766公斤,共计67.03元。提供了供货地内蒙古自治区古奈曼旗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奈曼旗原肉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出具的2025年10月10日“猪-酮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提供奈曼旗原肉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出厂时的“猪-酮体/白条”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5】食品执法1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市监当罚【2025】11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9月15日对其经营食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进行了责改并给予警告处罚。
2、供货方望都县仁荟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食品供货者的合法资质。
3、幼儿园食堂食品采购验收登记及采购凭证1份,2025年10月10日“猪-酮体”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猪散里脊没有查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郄锋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6、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该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经营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涉案食品数量较小,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2025年9月15日由于采购食品没有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已经对其进行了责改和警告处罚。一个月内在2025年10月10日检查时又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 1 个月以下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 3.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经营食堂采购食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望市监罚告[2025]第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食品经营者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