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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乾璐制鞋厂生产不合格休闲鞋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58号
当事人: 望都县乾璐制鞋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CFGGX549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中韩庄镇中韩庄村中兴北街5号
2025年9月28日,我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对望都县乾璐制鞋厂生产的货号为277、TK-277、5195三款休闲鞋产品进行监督抽查,10月28日收到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我局监督抽查望都县宜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厂家:望都县乾璐制鞋厂生产的货号为HLJ-2休闲鞋的检验报告,以上4款休闲鞋的检验结论全部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95-2017《休闲鞋》标准,依据《2025望都鞋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开始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在厂区库房内未发现上述4款不合格休闲鞋库存,以上四款不合格休闲鞋产品总货值金额40648.50元,违法所得1257.72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NO:XZ0220250101、NO:XZ0220250108、NO:XZ0220250109、
NO:XZ0220250110)证明望都县乾璐制鞋厂生产销售的休闲鞋质量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
证据五: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责令改正一份,证明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
合格休闲鞋。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4批次不合格休闲鞋的生产情况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8-9月份销货清单74页,证明不合格休闲鞋销售事实。
证据九: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处理鞋收款纪录。
证据十:光盘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笔录情况。
证据十一:成本表4份,证明4款不合格休闲鞋生产成本。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一)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休闲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7.72元;
2、罚款40648.50元;
3、没收抽检备样休闲鞋共9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2 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