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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永腾鞋店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不合格休闲鞋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5〕68号
当事人: 望都县永腾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E6WQCBX8
经营场所: 保定市望都县赵庄镇小辛庄村107号
2025年9月2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抽检的方式对望都县永腾鞋店在拼多多开设的五湖四海鞋业店铺出售的货号:Y-915休闲鞋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SY202515017),标称生产单位:望都京泓达鞋业有限公司,经检测外底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QB/T2955-2017《休闲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开始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内发现该款休闲鞋库存商品。经现场提取拼多多店铺后台销售数据以及当对事人调查询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货号Y-915休闲鞋,标称生产厂家为:望都京泓达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5年7月份在安新县三台镇采购鞋辅料时在市场购买了15双,回来后发现没有产品标识,便私自打印经销商为望都京泓达鞋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标签后粘贴在Y-915鞋盒,于2025年7月在拼多多开设的五湖四海鞋业店铺进行销售,于2025年11月1日下架停止销售。根据现场提取的拼多多后台交易记录显示,该款休闲鞋共计销售9双。购进成本为每双27元,以每双44.9元价格销售了2双;以每双59.33元价格销售了2双;以每双58.144元价格销售了5双。剩余6双鞋,其中3双因消费者穿过不能二次销售扔了,剩下3双送予亲戚。
该批货号Y-915休闲鞋产品货值499.18元,违法所得25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编号SY202515017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鞋为不合格产品。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鞋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现场视频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询问视频一份,证明该款休闲鞋采购及销售情况。
8.望都京泓达鞋业有限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现场情况以及未在该公司发现成品鞋生产设备。
9.望都京泓达鞋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厂生产鞋辅料。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二)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较轻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较轻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249.59元;2、没收违法所得256.18元的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99.84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6.18元,罚款349.43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