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部门
>>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后公开
望都县锦腾制鞋厂生产不合格休闲鞋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 望都县锦腾制鞋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BTNYCC60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寺庄乡寺庄村村东100米
2025年8月11日,我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对望都县锦腾制鞋厂生产的货号1800休闲鞋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1月21日收到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95-2017《休闲鞋》标准,依据《2025望都鞋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开始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2日,货号1800休闲鞋。同时在当事人处提取了9月-11月份的微信收款记录。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货号1800休闲鞋于2025年4月12日生产,共计生产1000双。该款休闲鞋成本价16.76元/双,除抽检免费提供7双样品外,当事人以17元/双销售了993双。该批货号1800休闲鞋产品货值16881元,违法所得238.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编号为XZ0220250022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鞋为不合格产品。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休闲鞋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5.现场笔录和视频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视频一份,证明询问笔录情况。
7.微信收款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收款记录。
8.成本表一份,证明货号1800休闲鞋生产成本。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休闲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较轻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休闲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8440.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8.32元的行政处罚;
3、没收抽检备样3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1 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