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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英康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
发布时间:2026-06-05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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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633

当事人:望都县英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1MA07Q2DT0L              

住所:望都县阳光南大街44号(樊家村村北)                  

投资人王风武 

身份证号码:132428******0211

     2026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望都县英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6年3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执法人员李光、刘双翠承办此案经现场检查、现场拍照、询问调查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                                                 

经查,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单位销售的处方药品阿奇霉素片,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50307,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票据显示是2025年11月29日从河北恩普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盒,现场盘点剩余数量:4盒,销售1盒,当时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销售处方,并口述没有处方,关于上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单位检查,依旧抽查的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公司生产阿奇霉素片,批号250307,现场盘点剩余数量3盒,期间你单位又销售该药品一盒,你单位现场仍不能提供销售处方,并口述没有销售处方。与前次比较并未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6年1月29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2.2026年3月16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026年3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风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5. 产品照片共计2张,河北恩普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票据照片2张,供货方资质证明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渠道合规。

6.手写销售记录照片2张,佐证处方药销售行为未按处方执行。

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2份,询问笔录全过程录音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局于2026 4 23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望市监告[2026]  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适用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5 月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