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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子聪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 望都县子聪农资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1MA0B1E676P
经营场所: 望都县寺庄村
经营者: 陈海坡
身份证件号码: 132428197708190630
2026年4月15日,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6年工业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大金野”牌复合肥,进行专项产品质量抽查,并委托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我局于2026年5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钾(K20)含量不符合产品标明值要求,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6年5月9日送达当事人。
5月27当事人确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开始立案调查。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厂家“湖北千玺丰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野”牌复合肥”2吨。2026年4月15日,根据《2026年工业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大金野”牌复合肥,进行专项产品质量抽查,经委托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于2026年5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钾(K20)含量不符合产品标明值要求,质量不合格”2026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开始销售该批次复合肥,2025年4月该批次复合肥2吨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每吨29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4月15日的产品检验抽样单1份,抽检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抽样人员、抽样过程的合法性及样品送检的合法性。
证据二: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编号:HG0220260042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600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大金野”牌复合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以及告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享有申请异议的权利。
证据三: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对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情况。
证据四: 2026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复合肥全部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不合格复合肥的进货时间、开始销售时间和销售情况以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八: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进货票据,证明进货时间、数量和价格。
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望市监罚告(2026) 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一般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2900元;
3、没收抽检备样产品500g;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