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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陈强熟食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望都县陈强熟食店;
经营者:陈巧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7CB59D8F;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赵庄镇北李各庄村30号;
注册日期:2021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熟食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7月16日,我局和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望都县陈强熟食店位于望都县北李各庄村北,生产场所占地150平方米,加工场所50平方米,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从事肉皮冻的生产加工。次日委托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的生产的肉皮冻,7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HBZRSP012601748),签发日期:2026年7月22日,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检验结论:未检出(定量限2mg/kg)。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冷库内存储的3634斤肉皮冻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7月16日,我局和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望都县陈强熟食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从事肉皮冻的生产加工。同时发现经营者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且未索要采购凭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开始采购生产肉皮冻的原材料并于6月22日开始生产加工肉皮冻,当日生产了3000斤,全部销售完,每斤售价2元,共计收款5967元。在7月11日共生产了3640斤货值7280元,全部储存在店内冷库。当天联合检查时还没有销售,抽样检验了6斤,剩余的3634斤肉皮冻进行先行登记保存,8月3日实施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货凭证,经计算成本每斤1.7元,利润每斤0.3元,共计销售3000斤收款5967元,违法所得为867元,生产的肉皮冻总货值132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状。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肉皮冻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的事实。
5、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供货商营业执照2份,采购凭证2份,合格证明4份,液化气燃料采购单1份,证明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等进货查验情况。
6、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检验项目符合标准。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食品抽样检验合法性。
8、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
9、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微信收款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总货值的事实。
11、肉皮冻购买方营业执照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3份,证明买方的合法经营资质。
12、购买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购买方身份情况。
13、购买方询问笔录3份,微信转账记录3份,证明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及价格。
案件性质:
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且未索要采购凭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办理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经营期限较短,未产生不良食品安全后果,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以及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2026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望市监罚告[2026]第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且未索要采购凭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67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肉皮冻3634斤,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设备煮锅一台,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1kg、D-异抗坏血酸钠1kg、谷氨酰胺转氨酶1kg,并处2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67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肉皮冻3634斤;
3.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设备煮锅一台;
4.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1kg、D-异抗坏血酸钠1kg、谷氨酰胺转氨酶1kg;
5.罚款20000元,共计208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