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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抖喜快餐店对购入的食品原料未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发布时间:2026-09-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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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60 号

当事人:望都县抖喜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C0RGLC13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富强路2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谷盼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抖喜快餐店检查时发现在食品制作区冰柜内存放的食品原料“鲜味鸡肉”不能提供采购查验资料。当日对其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在2026年08月18日前进行改正,要求向供货者索取相关手续。2026年09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食品制作区冰柜内随机抽查了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82706的“鲜味鸡肉”的采购查验资料,该店不能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及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鲜味鸡肉”食品原料时未查验资料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整改复查意见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事实。

2026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6﹞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购入的食品原料未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购入的食品原料未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入的食品原料未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在2026年08月18日前进行改正,要求向供货者索取相关手续。2026年09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食品制作区冰柜内随机抽查了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82706的“鲜味鸡肉”的购入查验资料,该店不能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