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望都县鸿运当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CH7YJY49
经营场所:望都县望都镇玛德名都小区西C3商业A-18
经营者:丁扬
2026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望都县鸿运当头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和肉制品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蝎子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24年开始通过美团外卖从事网络餐饮经营,2026年7月8日因未对购入的食品(鲜味肉丝)如实记录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曾被本局限期责令改正。2026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13元/斤购进9斤羊蝎子,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货值金额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证据四:当事人店铺门头照片1张,美团平台内经营的店铺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实事。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证据六: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八:整改复查报告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复查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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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