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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大霞鲜肉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发布时间:2026-10-27    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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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67 号

当事人:望都县大霞鲜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1MACH6G5P7L;

经营场所:保定市望都县鑫达园小区10号楼门脸;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坤霞;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望都县大霞鲜肉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王坤霞提供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至2025-05-22。当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09月28日前进行改正,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办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026年0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王坤霞未办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状情况、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整改复查意见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6年9月20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3份、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的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及处罚的事实。

2026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望市监罚告﹝2026﹞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7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