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季造(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65XH58W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均榄路276号后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7月24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关于季造(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电热蚊香驱蚊器商品发布“纯草本防叮,不含避蚊胺”、“核心成份:0.6%氯氟醚举聚酯”的宣传用语涉嫌发布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发布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时候实际经营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迎宾大道185号中飞创业基地1505。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迎宾大道185号中飞创业基地1505确认为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属于我局管辖。 经调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外购电热蚊香驱蚊器,商品网页宣传“纯草本防叮,不含避蚊胺”。涉案产品有效成分为氯氟醚菊酯(化学杀虫成分),无任何证明材料证实产品为草本属性,该宣传语句系当事人直接从互联网复制粘贴至商品宣传页面。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15日对涉案宣传内容完成整改。
当事人发布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6年8月2日开始立案调查。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实际经营办公地点在河北省望都县,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2026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上述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外地机关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询问笔录:确认涉案宣传发布、产品外购、自行整改、实际经营地址等事实。
证据三:网页宣传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纯草本防叮”等涉案宣传内容。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授权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
证据七: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八: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九:网页修改后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1.当事人在商品网页使用“纯草本防叮”进行商业宣传,涉案产品有效成分为化学杀虫剂氯氟醚菊酯,无事实依据支撑该宣传内容,构成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 当事人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第一时间删除网页虚假宣传图片、整改涉案商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大范围不良社会影响,无危害人身健康等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情节符合“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5.案发后主动删除虚假宣传内容、主动整改;”的较轻裁量档次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裁量。
针对当事人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本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限期完成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收款人名称:望都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都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5200038号。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 9 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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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